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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木箱包装

简述信息一览: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修正)

本办法旨在规范木质包装的检疫管理,确保出境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满足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条例,结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标准,本办法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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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旨在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森林和生态环境,同时便利货物进出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本办法制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出口商品木质包装的标准、检验、检疫和处理程序,防止木材传播有害生物,保障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满足进口国家的检验要求而制定的规定。

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显示,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海关将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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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海关对出境木质包装有哪些要求?

1、海关对出境木质包装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标识要求:出境的木质包装需要加施IPPC标识,该标识左边为IPPC符号,右边为“CN”代表中国,后接加施标识的企业代码。根据处理方式的不同,标识中还会包含“HT”代表热处理或“MB”代表溴甲烷熏蒸处理。

2、木质包装不能含有树皮和虫眼,发现后应通知发货人更换包装。熏蒸后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的,应在出口报检时注明。进口货物需进行报检,确保符合目的地国家的检疫要求。木质包装的定义包括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各种木质材料。

3、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包装,将不准出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规定加施IPPC标识,只有获得海关许可的企业才能进行生产与标识加施。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4、合格的木质包装需加施标识,并单独存放,***取防疫措施,建立销售和使用记录,并按海关要求核销。 未获得加施资格的企业可购买标识加施企业提供的木质包装,并要求提供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进行抽查检疫。1 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出口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必须符合《中国出口木质包装检验标准》或进口国(地区)规定的标准,否则将被视作不合格包装。除非经过特殊的处理,否则不得使用已被发现有危害性的木材或其制品。对于不合格的木质包装,海关将***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并可能要求企业停止生产、整改等。

《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3、本办法旨在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森林和生态环境,同时便利货物进出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本办法制定。

4、《办法》规定,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中国国家标准,包括材质、尺寸、处理方式等。同时,对木质包装的生产商、贸易商、承运人等主体的检疫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其在木质包装的制作、运输、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检疫规定,确保木质包装符合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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